“終身追責”!滬深交易所:將保薦機構劃分為A、B、C三類,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一票否決”!企業套保信披、核查意見質量涵蓋其中
上市公司是資本市場可持續發展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增強資本市場吸引力和活力,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重要途徑。為適應全面實行注冊制改革需要,督促保薦機構強化質量意識,加快從注重“可批性”向注重“可投性”轉變,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7月21日,滬深交易所聯合發布《以上市公司質量為導向的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評價辦法》”),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評價辦法》基于投資者視角,以上市公司質量為導向,對保薦機構執業質量進行綜合評價,體現保薦執業過程與保薦執業結果的有機連接。評價工作有以下特點:
一是目標導向突出,體系設置合理。評價體系由上市公司質量評價、保薦業務質量評價、評價得分調整三部分構成。其中,上市公司質量評價占比70%,重點圍繞公司經營質量、市場表現、公司治理質量等三個投資者普遍關注的維度展開;保薦業務質量評價占比30%,主要衡量保薦機構首發項目執業情況,包括項目審核結果、招股說明書披露質量、保薦機構盡職調查程序等內容;評價得分調整不設權重,根據項目風險及執業風險情況等對評價得分進行調整。總體看,評價體系設計重點突出、導向清晰,評價指標選取科學客觀、操作性強。
(資料圖)
二是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一票否決”。根據保薦機構評價得分高低,將保薦機構劃分為A、B、C三類。為強化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懲戒力度,評價年度保薦機構因發行人欺詐發行、上市三年內財務造假等重大違法行為被立案的,按照“終身追責”原則,相關保薦機構評價結果直接評定為C類。此外,經有關部門認定,保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發行上市領域行賄行為的,相關評價結果也直接評定為C類。
三是采取分類監管措施,強化保薦機構約束。滬深兩所將根據評價分類結果,對保薦機構在審首發項目采取提高或降低非問題導向現場督導比例的分類監管措施。其中,保薦機構連續三次評價為C類的,原則上對其全部首發保薦項目開展現場督導或按規定開展問題導向現場檢查。
四是合理設置過渡期安排,便于市場做好準備。以上市公司質量為導向對保薦機構執業質量開展評價是一項新的監管制度,為使各方做好充分準備,《評價辦法》設置一年評價過渡期。自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評價結果暫不對外發布,也不作為分類監管依據。
業內人士表示,在全面股票注冊制的背景下,信用背書將隨著審批消失。上市公司的信用和資產定價,就需要保薦機構以投資者視角,對上市公司給出符合其經營實際的評價。這就對保薦機構自身的專業性與合規性,提出了不同于之前執業的專業性挑戰。
此外,保薦機構與上市公司開展套期保值業務,也是緊密相關的。滬深交易所在今年的1月13日頒布的《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交易與關聯指引》中明確指出,上市公司開展套期保值時要進行“可行性與必要性”分析,要經董事會審議,獨董給出相應建議,必要時要請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核查并給出核查意見。這里的第三方指的就是券商的保薦機構。
通常情況下,上市公司在發布開展套期保值業務公告的時候,往往會有保薦機構出具的核查意見同時發布。
行業人士表示,此次滬深交易所聯合發布的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體系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質量評價、保薦業務質量評價以及評價調整三個部分。上市公司質量評價權重占70%,保薦業務質量評價占30%,評價得分調整則較為隨機。上市公司質量評價主要在于公司經營、公司治理和市場表現方面。其中,公司經營的盈利能力和成長能力主要涉及企業的營收和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這與套期保值業務非常緊密。企業開展套期保值業務的本質就是獲取穩定的正向經營現金流溢出,而這個結論必須通過套期會計核算才能得到證明。所以,這一指標的提升就需要開展套期保值業務的上市公司積極運用套期會計。
公司治理以及保薦業務質量評價方面,主要在于信息披露的合規性以及監管處罰。跟蹤近5年我國上市公司發布期貨虧損的公告發現,企業發布期貨虧損的進展公告,隨之交易所就會進行監管問詢,涉及的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都要進行核查,嚴重的還會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終導致企業相關的高管離職。可見,企業開展套期保值業務在資本市場的違規成本是越來越高。上市公司套期保值信息披露的合規以及保薦機構的核查將變得越來越重要。
評價得分調整方面,主要在于保薦機構的執業質量及其所造成的影響。業內人士認為,這部分內容其實與信披合規是相連的。尤其在套期保值業務上,目前行業中九成以上保薦機構給出的核查意見與上市公司所發布的套期保值公告內容是一模一樣,并未給出保薦機構的獨立意見和差異性評價。甚至在專業化的內容上,普遍存在“混淆套保與投機”的專業性錯誤。比如在某上市公司套期保值業務公告的風險內容中,諸如“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違約風險等等”,這些都不是套期保值業務的必然風險,而是投機交易的必然風險。保薦機構在核查時,并沒有指出其內容對二級市場的誤導性。而且保薦機構更沒有列示出套期保值業務本身必然會出現的風險。可見在套保業務中,保薦機構存在有重大的執業質量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發布的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體系,明確指出保薦機構發生重大執業質量問題將被直接評為C類,并按照“終身追責”的原則進行處理。同時,監管機構還要不時地對其進行現場督導檢查。
因此,保薦機構對上市公司套期保值業務信息披露方面有重要的關聯影響。在評價體系正式施行的緩沖期,如何提升保薦機構對于企業套期保值業務的核查能力才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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