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倒危險廢物十年 傾倒量難以認定 檢察機關找到“隱蔽傾倒”做為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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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倒危險廢物十年,傾倒量難以認定。檢察機關轉變辦案思路,找到“隱蔽傾倒”這一突破口——
無須確定具體傾倒量也能認定犯罪
十年間,江蘇蘇州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一直在隱蔽地帶傾倒危險廢物,致使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十年來的傾倒量難以認定,如何懲治污染環境行為?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轉變辦案思路,找準“隱蔽傾倒”突破口,成功追訴犯罪,并對被告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日前,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公司罰金10萬元;判處公司實際主管人員周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禁止周某在緩刑考驗期間從事與排污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在法院主持下,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與該公司達成民事公益訴訟調解協議,該公司自愿承擔環境污染鑒定費用16萬元。今年4月,法院出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予以確認。
蘇州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主要經營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等業務,在日常運轉中,會產生廢膠水、廢油墨等危險廢物。2021年初,環保部門收到舉報,反映該公司自2011年起長期將生產出的危險廢物傾倒在企業廠區內部的空地上。隨后,環保部門將該線索移送公安機關。2021年3月,公安機關以涉嫌污染環境罪立案偵查,發現危險廢物已滲透進土壤及地下水,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經鑒定,生態修復費用需280余萬元。2022年1月,案件被移送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根據法律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在3噸以上才達到立案追訴標準。為了準確認定該公司傾倒的危險廢物數量,公安機關委托專業機構根據該公司的生產工藝、污染物處置流程模擬推算出十年的危廢產生量、傾倒量,又以案發后實際危險廢物產生量進行評估,但前后兩份評估報告的結果相差懸殊。為此,檢察官實地走訪了同類型企業,聽取一線工人意見,發現第一份評估報告的測算方式存在不科學之處,無法準確還原十年來的危廢產生量。對于第二份評估報告,該包裝材料有限公司認為評估的危廢量高于實際產生量,并提出合理辯解。
兩份報告均不能作為認定傾倒量的證據,但該公司長期污染生態環境的事實客觀存在。檢察官實地走訪一線查看排污現場后發現,該公司將危險廢物傾倒于廠區內部的低洼土坑,并通過雜草和建筑垃圾掩蓋,處于監管盲區。
“轉變以傾倒量定罪的思路,考慮該單位是否為了逃避監管進行隱蔽式傾倒。”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檢察長王勇在聽取案件匯報后,提出了辦案的新思路。
隨后,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與公安機關、環保部門多次會商,并咨詢多位專家,最終形成一致意見,認為該公司在廠區內空地直接傾倒危險廢物,致使危廢滲入土壤和地下水,屬于“以滲坑方式逃避監管的隱蔽傾倒”,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無須確定具體傾倒量也能認定犯罪。今年3月,該院依法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對被告公司及公司實際主管人員周某提起公訴,對被告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聯合環保部門全程督促跟進生態環境治理。該公司與環保部門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積極配合開展生態修復工作,主動承擔了修復費用。目前,被破壞的土壤已完成修復,被污染的地下水正在修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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