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規范“租房合同” :出租人不得暴力威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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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客戶端訊(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胡寧)自去年9月全國首個規范住房租賃的地方性法規《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正式實施后,北京再出保障租房人權益新舉措。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對租房等三個合同的示范文本進一步修改完善并于日前對外發布。
新版租房合同的條款直接明確,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或者采取暴力、威脅等方式強行解除合同,否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此次修訂發布的三個合同文本為《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經紀服務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這些示范文本吸納了2019年版的主要內容,并于2022年11月7日至11月14日對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反饋意見包括明確出租房間號、押金托管、提示租賃安全注意事項等。
據北京市住建委介紹,這次修訂進一步發揮合同示范文本的強化規范引導作用,比如在住房租賃合同文本中增加“住房出租須知”“租賃住房使用須知”,提示、強調租賃當事人出租、承租住房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同時,此次新修訂的合同文本提升了實用性,比如刪除原合同條文中“出租人承租人郵編”等不常用信息,更便于租賃當事人使用。根據住房租賃的真實場景,新文本還對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強制性要求等內容進行了歸并。
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秘書長趙慶祥表示,新發布的示范文本是在堅持平等保護租賃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大原則下,突出對承租人基本居住權益保護。
“從多年來的管理實踐來看,90%以上的投訴反映的是承租人權益受到侵害。合同條款直接明確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或者采取暴力、威脅等方式強行解除合同。”趙慶祥說。
新修訂的租房合同示范文本進一步強化了租賃資金的安全性。按照條例要求,新增了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并按照規定通過第三方專用賬戶托管;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單次收取租金的數額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租金,超收的租金應當納入監管;住房租賃合同期滿,出租人和承租人續訂或者重新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再次收取傭金等內容。
北京大學法學院房地產法研究中心主任樓建波表示,《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去年9月1日正式實施,其亮點之一便是突出了對承租人基本居住權益的保護。此次新修訂的供租賃當事人參考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可以有效地引導當事人公平合理地締約,引導當事人穩定租金和租期,引導當事人遵守住房租賃相關法律文件規定,尤其是對于保障在大多數情況下處于相對弱勢一方的承租人非常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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